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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疑使用虚拟货币洗钱是违法的。投资数字货币以赚取利润需要纳税。不禁止个人对个人的交易

“加密货币”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“货币”或“金融投资产品”,但不管大家怎么理解,可以肯定的是,在金融语境下,“虚拟货币”不是“货币”。尽管中国没有专门针对“虚拟货币”的立法,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9月4日发布的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94公告”), 2017年,所谓“‘虚拟货币’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。

另外,根据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13]289号)(以下简称“289号文”),比特币在性质上应为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法律地位等值货币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。因此,按照我国现行的94号公告、289号文件等金融监管政策,“虚拟货币”属于未依法登记的金融和投资性财产。在金融领域,禁止“虚拟货币”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换、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,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。

但由于去中心化和线下交易的特点,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,在中国很难完全消失。因此,近年来,在中国持有和交易“虚拟货币”的人依然广泛存在。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小众市场,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,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“虚拟货币”中,这可能会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。

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号公告289号文,分析中国公民在中国持有和交易“虚拟货币”的情况。由于“虚拟货币”存在的特殊性和所使用的技术的特殊性,本文将从多种场景入手,尽可能全面地分析和讨论。

本文所称“虚拟货币”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,本文不涉及中国境内实体使用“虚拟货币”作为支付手段或收集用于购买、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手段。

一、收购“虚拟货币”

1.当事人为自然人,在中国境内,不支付任何对价,通过挖矿、空投或接受馈赠等方式获取“虚拟货币”,94号公告未明确禁止,以及289号文,但金融监管层不支持上述活动;

2. 当事人为自然人。在中国虚拟货币变现取出的钱合法吗,94号公告和289号文未明确禁止组织或个人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获得的“虚拟货币”,但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出售或提供法定货币与“虚拟货币”之间的兑换业务;购买“虚拟货币”,94号公告和289号文均未明确禁止;

4.当事人自己持有某种合法获得的“虚拟货币”,又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获得另一种“虚拟货币”,不存在洗钱行为 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。

二、“虚拟货币”的出售和提现

1. 持有者将持有部分“虚拟货币”免费赠送给他人,但94号公告和289号文并未明确禁止。此外,289 号通告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作为虚拟商品的给予行为应该被视为意义。自主范围,但受赠人须就无偿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。如未申报,则涉嫌偷税漏税;

2. 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购买“虚拟货币”虚拟货币变现取出的钱合法吗,然后以任何形式出售提现为外币,或持有人在境外以外币支付购买“虚拟货币”,且再以任何形式卖出并提取成人民币,​​在上述情况下,无论货币对货币交易在买卖之间转换多少次,本质上都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,涉嫌洗钱;

3.持有人如果某人是中国公民,在出售和提取所持有的“虚拟货币”后,不分地区和货币,只要有利润,就必须向其申报个人所得税。中国税务机关。如果不报税,涉嫌偷税漏税;

4. 持有人将合法获得的“虚拟货币”在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中转让给他人,不涉及洗钱和逃税。 289号文没有明确禁止,但政策不鼓励;将其提供给他人,伪装成帮助他人非法进出口资金,也属于洗钱罪。如果非法获得他人的资金,可能会涉及更多的犯罪。

三、“虚拟货币”交易服务

1. 任何在中国提供“虚拟货币”信息的组织或个人,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匹配信息,为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 94公告被禁止;

2.中国境内任何组织或个人或法律禁止在境外提供“虚拟货币”交易服务,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,收取交易费用;

3.中国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发行“虚拟货币”和集资,是法律禁止的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;

4.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发行“虚拟货币”或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,形成组织体系,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开展业务,属于法律禁止的,涉嫌非法经营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等。如果组织体系中有不同的层级和提成机制,也可能涉嫌传销;

5.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“虚拟货币”的交易特性,主观上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进出境服务,相当于地下钱庄的服务,并涉嫌洗钱。

一般来说,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“虚拟货币”,可以通过比较合法的方式进行,但是在销售过程中,违法的可能性非常高。任何在中国组织的、涉及资金池的“虚拟货币”发行和交易服务,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。

在多个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件中,“虚拟货币”被认定为资产并受到保护。挖矿获取“虚拟货币”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,但需要有变现渠道。个人从矿业公司收购“虚拟货币”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,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金融监管,导致在被阻止的帐户中。关闭等法律责任。

“虚拟货币”经过十多年的发展,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,而“虚拟货币”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的积极研究和推广法定数字货币。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的效率,并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。而这一切也得益于“虚拟货币”行业的创新和尝试。法定数字货币与“虚拟货币”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与线下资产合法关联。目前,“虚拟货币”仍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形式存在,与现实世界中的劳动和生产无关。要突破这一限制,各国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,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起来。在Token上,一串类似于现行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的代码代表合法持有股权。

无论“虚拟货币”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么积极的影响,在实践层面,“虚拟货币”的持有和交易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。公众应该对我国“虚拟货币”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,以便在接触“虚拟货币”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。 “虚拟货币”的受众非常小,专业性很强。建议广大市民不要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轻易涉足,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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